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岑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221执保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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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221执保42号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岑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岑莉;王建兵;王秀群;尚贤雷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221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中轴线11号楼。负责人:龙升红,系汶川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永娟,女,住四川省若尔盖县,系汶川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岑莉,女,羌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王建兵,男,羌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王秀群,女,羌族,1972年11月21日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尚贤雷,男,羌族,1994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汶川县。。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与岑莉、王建兵、王秀群、尚贤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依据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川3221民初4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1634501.69元。因以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岑莉、王建兵、王秀群、尚贤雷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4501.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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