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张某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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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51号案件名称
魏某、张某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某;张某一;张某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51号原告:魏某,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一,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二,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魏某与张某一、张某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2—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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