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与韩海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2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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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2761号案件名称
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与韩海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韩海湧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2761号原告: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邹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珠,福建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湧,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海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语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书记员 孙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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