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爱军、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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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526号案件名称
魏爱军、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爱军;刘建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526号本院2021年8月12日对原告魏爱军诉被告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8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五行“50000”存在误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赣08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五行“50000”补正为“10000”。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何志明人民陪审员 罗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莉莉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526号本院2021年8月12日对原告魏爱军诉被告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8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五行“50000”存在误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赣08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五行“50000”补正为“10000”。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何志明人民陪审员 罗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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