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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辖终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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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辖终7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校;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414R。法定代表人:况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武陵永康机电城1幢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45890408Y。法定代表人:陈家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两园大道西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145296162X0。法定代表人:杨昌斌,该校校长。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所有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举示的《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内容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校,故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秀山县丽臣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在《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综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喻  雷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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