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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金明、徐京生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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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05号
  • 案件名称

    巴金明、徐京生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巴金明;徐京生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巴**明,男,汉族,1966年09月0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徐京生,男,汉族,1971年07月26日生,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明与被执行人徐京生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京生应给付申请人巴**明10,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京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京生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巴**明与被执行人徐京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一共10000.00元,法院划拨徐京生2500.00元案件款给付巴**明,剩余的案件款徐京生每月给付巴**明1000.00元案件款,若徐京生按期履行,巴**明自愿放弃1500.00元案件款,徐京生共给付巴**明8500.00元案件款,若徐京生不按期履行,巴**明申请恢复执行全部案件款10000.00元。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如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金,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追加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程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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