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五、马小钧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5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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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5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五、马小钧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五;马小钧;马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五,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马小钧(曾用名:马占军),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元,男,汉族,194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孙五与马小钧、马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五依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给付申请人孙五附着物补偿款2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245元;本院受理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18日给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2021年3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2021年9月7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孙五,并将全部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孙五,申请执行人孙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暂无其他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孙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小钧、马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浩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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