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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道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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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962号
  • 案件名称

    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道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道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62号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956WM8U。法定代表人:雷蕾,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庆,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道发,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道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吴道发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卫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超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62号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956WM8U。法定代表人:雷蕾,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庆,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道发,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道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吴道发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卫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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