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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明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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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81号
  • 案件名称

    周国明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国明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81号被执行人:周国明,男,生于1966年1月1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明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周国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遂宁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周国明退赔赃款500元,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已于2021年送往阳平关养老院供养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勇审 判 员 汪 玉 瑞审 判 员 李 开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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