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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砺剑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太仓砺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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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30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砺剑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太仓砺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砺剑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太仓砺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303号原告: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腊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婷,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砺剑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郝泽林,负责人。被告:太仓砺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倪莉莉,负责人。原告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砺剑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太仓砺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豫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徐霖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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