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康、孙兴卫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6执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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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6执保133号案件名称
杨康、孙兴卫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康;孙兴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6执保133号杨康、孙兴卫:本院依据汝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6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杨康与被申请人孙兴卫诉讼保全一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已按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将被申请人孙兴卫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阳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杨康所有的豫A×××××车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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