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庆、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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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765号案件名称
杨艳庆、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艳庆;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庆,男,汉族,住海伦市长。被执行人: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然。本院执行的杨艳庆与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兴隆大家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艳庆于2021年4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1283民初25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给付货款4801.1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有在先的抵押权,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数额为4801.14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7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瑞东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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