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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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511号案件名称
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茂津渡。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9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平陆县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山西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平陆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靳彦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杨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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