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君兰、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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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2887号案件名称
严君兰、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严君兰;张海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2887号原告:严君兰,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海波,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君兰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君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严君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君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严君兰负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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