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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君兰、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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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2887号
  • 案件名称

    严君兰、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严君兰;张海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2887号原告:严君兰,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海波,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君兰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君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严君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君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严君兰负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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