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元、韩明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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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717号案件名称
方元、韩明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元;韩明明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717号原告:方元,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明明,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与被告韩明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韩明明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14万元,查封其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房屋(房产证号为:XX)和其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房屋(房产证号为:XX),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涡阳县XX5幢305室房屋(不动产号为: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韩明明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韩明明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房屋(房产证号为:XX);三、查封韩明明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房屋(房产证号为:XX);四、查封方元所有的位于涡阳县XX5幢305室房屋(不动产号为:XX)。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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