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澜栩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彩舍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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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749号案件名称
上海澜栩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彩舍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澜栩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彩舍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749号原告:上海澜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彩舍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艳群。原告上海澜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舍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澜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苏光华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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