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1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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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147号之二案件名称
袁洪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袁洪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袁立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洪美,男,1955年08月0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法定代表人:袁立坤。被执行人:袁立坤,男,1953年02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袁洪美与被执行人袁立坤、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03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袁立坤、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洪美借款66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46万元。若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上述借款,逾期一期还款,则二被执行人必须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2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740元。由被执行人袁立坤、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立坤在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查封期限2020年5月19日-2022年5月18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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