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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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223号案件名称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23号原告: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振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旺,公司原公司。 被告: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 法定代表人:张春峰,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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