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兆雷、张东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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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莫兆雷、张东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莫兆雷;张东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兆雷,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被执行人:张东健,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莫兆雷与被执行人张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东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东健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东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健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B×××××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故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东健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B×××××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张东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东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东健的过失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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