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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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53号案件名称
孙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鹏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53号被执行人:孙鹏辉,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南皮县。本院在执行孙鹏辉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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