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10民终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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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174号案件名称
徐洪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洪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0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伟,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136号。负责人:王延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业,辽宁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慧宇,该公司员工。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徐洪伟因与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起20日内给付徐洪伟话费及补偿款合计3360.00元,该款直接打入徐洪伟中国建设银行43×××78账户;二、双方均放弃各自其他诉讼请求以了结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徐洪伟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将50元诉讼费直接支付到徐洪伟中国建设银行43×××78账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恒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 姝书 记 员 高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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