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运琴、江代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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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503号案件名称
杨运琴、江代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运琴;江代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503号原告:杨运琴,女,侗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根,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江代良,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运琴诉被告江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运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代良立即支付杨运琴砖款12500元,并以应付欠款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杨运琴系华成砖厂的老板,江代良建设村部时向杨运琴购买建设用砖。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共同结算,江代良共欠杨运琴砖款18500元,约定2020年4月付3000元,2020年5月付3000元,2020年6月付3000元,2020年7月付3000元,2020年8月付3000元,2020年9月付3500元,并于当日向杨运琴出具欠条一份。江代良分两次共还款6000元后余12500元经杨运琴多次催收逾期未付。杨运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江代良出具的欠条是“今欠到华成砖厂砖款壹万捌仟伍佰元”,华成砖厂全称为“芷江**成页岩砖厂”,是2013年3月28日成立,2021年5月6日核准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冯岩。因此,本案原告应为“芷江**成页岩砖厂”,杨运琴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身份,杨运琴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运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青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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