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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清霞、李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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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77号
  • 案件名称

    谢清霞、李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谢清霞;李德军;谢清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77号申请人:谢清霞,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李德军,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谢清玲,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李德军与被执行人谢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清霞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李德军已去世,申请本院依法将其作为李德军法定继承人变更为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谢清霞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法定继承关系证明一份、户口簿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一份、(2019)陕0881民初714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19)陕0881执394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19)陕0881执39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德军与被执行人谢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7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清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德军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32万元。因被执行人谢清玲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军于2021年8月7日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谢清霞、儿子李晟赫、女儿李宇丹。另查明,李德军女儿李宇丹、儿子李晟赫自愿放弃继承李德军在该案中所获得的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军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谢清霞、儿子李晟赫、女儿李宇丹。李宇丹、李晟赫放弃继承李德军申请执行谢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获得的执行财产,故申请人谢清霞申请变更其为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变更谢清霞为本院办理的李德军申请执行谢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毛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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