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永春、曹晓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4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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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487号之一案件名称
童永春、曹晓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童永春;曹晓翔;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永春,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曹晓翔,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龙山路法苑小区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曹晓翔。申请执行人童永春与被执行人曹晓翔、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晓翔、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永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曹晓翔、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或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曹晓翔、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0629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0629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被执行人曹晓翔、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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