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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有民与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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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08号
  • 案件名称

    段有民与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段有民;关浩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8号原告:段有民,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关浩良,男,1987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段有民与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有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有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00元,由原告段有民承担。        审判员    杨立春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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