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有民与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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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08号案件名称
段有民与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段有民;关浩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8号原告:段有民,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关浩良,男,1987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段有民与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有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有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00元,由原告段有民承担。 审判员 杨立春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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