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玲与张学勤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特8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888号案件名称
张凤玲与张学勤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凤玲;张学勤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特888号申请人:张凤玲,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方庄街道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张学勤,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长征汽车制造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代理人:张树军,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张凤玲申请宣告张学勤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凤玲称:申请人张凤玲是被申请人张学勤的女儿。张学勤被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陈旧性脑梗死、阿尔茨海默病还有偏瘫。申请宣告张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凤玲为张学勤监护人。张树军称,我是张学勤的儿子,同意张凤玲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张学勤,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长征汽车制造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张学勤与李秀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张凤霞、张凤玲、张树军、张树江四名子女。李秀兰已于2007年12月30日去世。2021年9月6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学勤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树军表示同意认定张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同意指定张凤玲为张学勤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张凤霞、张树江亦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张凤玲申请认定张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张学勤配偶已去世,张凤玲系张学勤之女,长期照顾张学勤,张学勤其他子女亦同意指定张凤玲为张学勤监护人,故本院指定张凤玲作为张学勤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凤玲为张学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霍 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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