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张乾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8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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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8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张乾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张乾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兴安东路23号。负责人:张龙清。被执行人:张乾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1月23日,住陕西省岚皋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02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乾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180.09元,承担执行费533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乾运名下有车牌号为陕xxxx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乾运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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