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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田与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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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1821号
  • 案件名称

    王福田与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福田;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朱礼亮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821号原告:王福田,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9号(光明七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衍贵,该集团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礼,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周,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朱礼亮,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王福田与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朱礼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福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福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3489元),退回王福田346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福田负担。        审判员    金帅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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