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田与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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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1821号案件名称
王福田与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福田;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朱礼亮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821号原告:王福田,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9号(光明七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衍贵,该集团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礼,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周,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朱礼亮,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王福田与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亚周、朱礼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福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福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3489元),退回王福田346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福田负担。 审判员 金帅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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