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红、李兆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34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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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3420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元红、李兆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元红;李兆富;张会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3420号之二原告:刘元红,女,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兆富,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会莲,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原告刘元红诉被告李兆富、张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3420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李兆富、张会莲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撤诉,现原告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兆富、张会莲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兆富、张会莲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于翠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相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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