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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红、李兆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34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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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34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元红、李兆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元红;李兆富;张会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3420号之二原告:刘元红,女,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兆富,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会莲,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原告刘元红诉被告李兆富、张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3420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李兆富、张会莲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撤诉,现原告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兆富、张会莲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兆富、张会莲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于翠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相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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