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平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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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203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平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平价超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203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经营者:丁秋宇注册号:410703607007492(1-1)委托代理人:张明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平价超市。法定代表人:于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0P4GM36。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与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平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中信酒业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妍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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