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证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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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1141号案件名称
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证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1141号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洞庭湖街青海西路大卜巷。法定代表人:王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亚明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汤振英、赵春艳公证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1000余处房产。后案外人李淑芳对其中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60号6门的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产,案件受理费18473元,由第三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9日将上述生效判决诉讼费执行一案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案件受理费18473元,由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履行义务且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情况。故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威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本院依法查找,该公司已不再经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执1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孔祥政执行员 :王东海执行员 :耿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廷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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