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联建设公司与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5民初7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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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235民初72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伟联建设公司与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7268号之一 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九洲建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580791。法定代表人:张家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路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00634。法定代表人:付治宇,卫生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阳县路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江陆清 人民陪审员 王首建 人民陪审员 向玉兰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冉启伟 书 记 员 范力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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