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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福、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4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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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4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忠福、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忠福;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忠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果树农场刘南村17号。法定代表人:王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贵,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杨忠福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贵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贵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贵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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