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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王晓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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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7执187号
  • 案件名称

    王晓光、王晓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晓光;王晓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7执187号被执行人王晓光,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大荔县,村民。被执行人王晓光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光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王晓光2021年6月7日自觉履行500元,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光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后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晓光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未缴纳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执1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田生审  判  员      张占民审  判  员      吴志翔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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