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特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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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特58号案件名称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特58号申请人: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雪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生,北京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星,北京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克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启云,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溪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遂溪公司称,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17号裁决第十五项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本案所涉交易实质上为金信公司与委托人(未知)恶意串通,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形式,以实现向17新华联控MTN0O01债券发行人融资,为其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金信公司在管理“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是导致本案所涉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违约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金信公司的行为违法违规,本质上属于牌照寻租和套利行为,将债券发行人信用伪装成机构信用,利用同业信用进行套利、欺诈。金信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并损害了遂溪公司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案涉违约的发生。仲裁裁决第十五项驳回了遂溪公司的该项合法请求,如该裁决项发生法律效力,无疑是对金信公司此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纵容和支持,违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项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二、仲裁程序中,金信公司隐瞒、拒绝提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直接导致仲裁裁决不公。仲裁庭审中,金信公司主张“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关系上属于“信托关系”,其不应以自有财产承担“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对外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金信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构成信托关系、信托成立且信托独立运作、独立结算、其已适当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证据资料,如: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详细信息,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今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今资金托管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历次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划款凭证、交易合同等交易资料)。但金信公司拒不提供任何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溪公司在仲裁裁决过程中申请仲裁庭依法调取前述证据,但仲裁庭驳回了遂溪公司的请求。前述情况导致遂溪公司至今无法判断“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金信公司属于何种关系,“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构成信托关系、信托是否成立且信托机构是否独立运作、独立结算、金信公司是否已适当履行管理人职责。金信公司在仲裁阶段隐瞒、拒绝提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证据对查明遂溪公司与金信公司之间的争议事实及责任分担问题具有关键作用,仲裁委在未查明、调取前述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裁决,导致裁决结果对申请人明显不公,故该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三、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首先,金信公司关于信托成立的相关证据,仲裁庭要求金信公司提供证据,金信公司未提交,但仲裁庭将举证责任不利的后果分配给遂溪公司,显属不公,其次,该证据只有金信公司掌握,只有金信公司才能提交,金信公司就其主张的信托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综上,判为所请。金信公司称,不同意遂溪公司的请求。经审查查明:遂溪公司以金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本案仲裁。仲裁委根据遂溪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金信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分别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2013年版)》中的仲裁条款、《〈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2013年版)〉签署备案名单(非法人产品类)(已签30678)》(以下简称《主协议》)以及遂溪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其附件,以及遂溪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遂溪公司与金信公司之间基于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DF20200279。案件仲裁程序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仲裁委于2021年2月3日作出本案裁决。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仲裁委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仲裁委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遂溪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理由是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院认为,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当注重对“社会”和“公共”的理解,仲裁裁决所涉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遂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对该撤销仲裁理由不予采纳。遂溪公司请求撤销仲裁的第二个理由是金信公司隐瞒、拒绝提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遂溪公司主张金信公司隐瞒的证据是指,金信公司与“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构成信托关系、信托成立且信托独立运作、独立结算、其已适当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证据资料,但上述证据所要证明之事实,无论成立与否,与本案双方之间基于质押回购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影响,即上述证据不是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遂溪公司的该点理由,因不符合上述要件,本院不予支持。遂溪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个理由是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查,仲裁庭已对相关主体问题以及相关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予以查证和阐述,对于遂溪公司的相关主张,仲裁庭亦根据证据规则进行了举证责任分配,仲裁庭驳回遂溪公司要求金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申请,程序并无不当。遂溪公司的该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遂溪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仲裁委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遂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锦莲审 判 员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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