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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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321号案件名称
王静、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静;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3321号原告:王静,女,汉族。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住址:陕西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粉巷三号“真爱.粉巷里”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静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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