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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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869号案件名称
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常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869号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法定代表人:魏有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鲁琴,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隆昌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鑫,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隆昌县。一般代理。被告:郑常华,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凤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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