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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于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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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778号
  • 案件名称

    杨勇、于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勇;于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杨**,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克锋,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于曦,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于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曦偿还原告杨**借款23000元,承担利息7000元,合计3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37元,共计3023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22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杨**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于曦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于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于曦名下登记有甘GQ××××雅阁牌汽车一辆,该车辆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期;另查明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有不动产,该房产已抵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36年3月30日止);上述房产由于抵押权优先,暂无法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3月2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于曦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于曦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6.2021年7月19日,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于曦欠的外债较多,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237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023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于曦名下登记有甘GQ××××雅阁牌汽车一辆,该车辆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期;另查明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有不动产,该房产已抵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36年3月30日止);上述房产由于抵押权优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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