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湖南省XXXX养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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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433号案件名称
史某某、湖南省XXXX养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史某某;湖南省XXXX养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433号原告:史某某,男。被告:湖南省XXXX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湖南省XXXX养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史某某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史某某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XXXX养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郭文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欧想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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