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佑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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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1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佑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佑万;吴胜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执行人:李佑万,男,汉族,1964年08月30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被执行人:吴胜慧,女,汉族,1964年09月14出生,住址同上,系李佑万之妻。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佑万、吴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佑万、吴胜慧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3220.19元、利息6679.44元、律师费4596元,共计164495.63元;二、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支付以15322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16.5元。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胜慧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兴安中路有房产一处,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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