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增、陈振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鲁1422执19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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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鲁1422执193号之六案件名称
王宝增、陈振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宝增;陈振福;刘春华;徐德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193号之六申请人:王宝增,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闫家村。被执行人:陈振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洼陈村。被执行人:刘春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大刘集村***号。被执行人:徐德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小刘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宝增与被执行人陈振福、刘春华、徐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德全之妻牛洪芬在农商银行津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福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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