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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增、陈振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鲁1422执19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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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鲁1422执193号之六
  • 案件名称

    王宝增、陈振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宝增;陈振福;刘春华;徐德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193号之六申请人:王宝增,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闫家村。被执行人:陈振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洼陈村。被执行人:刘春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大刘集村***号。被执行人:徐德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小刘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宝增与被执行人陈振福、刘春华、徐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德全之妻牛洪芬在农商银行津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福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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