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肖文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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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肖文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肖文明;祁东县砖塘镇仁龙幼儿园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负责人:滕小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丽,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肖文明,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祁东县砖塘镇仁龙幼儿园,营业场所为湖南省祁东县。法定代表人:邓美艳,园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肖文明、祁东县砖塘镇仁龙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文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太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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