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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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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赵容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梁述给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费用1632157.38元及代偿滞纳金(自2018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梁述向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505元;三、如梁述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梁述以其名下天津市东丽区雪莲东里7-2-702房屋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梁述所有,不足部分由梁述继续清偿;四、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7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六、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895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申报名下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梁述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房产,经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买受人以1129855.65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款项中,18954元转本案执行费,5649.2元为辅拍公司佣金,132480元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余款972772.4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知晓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光审 判 员 廖文旭审 判 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仝玉林书 记 员 宋耀宗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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