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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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1388号案件名称
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1388号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赵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妹,女。被告:倪玮,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乐陶审 判 员 刘 江审 判 员 杜荣良法官助理 陈星然书 记 员 陈星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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