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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彪、陈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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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691号
  • 案件名称

    王德彪、陈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德彪;陈伟;植金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彪,男,生于1972年2月1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伟,男,生于1981年12月5日,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植金妹,女,生于1979年10月19日,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执行人王德彪与被执行人陈伟、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据(2020)川16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2月25日,冻结期限12个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粤E6××××比亚迪车辆(轮候查封时间:2021年5月13日,查封期限2年)、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植金妹在广州旺家服饰有限公司和广州服饰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冻结时间:2021年6月25日,冻结时间3年),以上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向首先查封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分配,以上冻结、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梧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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