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恢10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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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恢102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信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宇清;王黎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恢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0151Y,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沈毅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060J,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208号。法定代表人:严瑞英。被执行人: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02978672,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集中区B区环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黎漪。被执行人:江阴信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235994W,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202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漪。被执行人: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61285,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200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漪。被执行人: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320281142282541R,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198号。法定代表人:严瑞英。被执行人: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6601G,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段宝林。被执行人:徐宇清,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黎漪,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执行人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装饰公司)、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舸科技公司)、江阴信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冠装饰公司)、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铝业公司)、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舸材料公司)、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装饰公司)、徐宇清、王黎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利息为56959.55元,逾期罚息(截止2020年8月16日为28440元,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3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7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6个月作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期内利息之复利(截止2020年8月16日为653.46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959.55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3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7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6个月作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罚息之复利(截止2020年8月16日为1.08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440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3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7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6个月作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律师费148742元。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信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宇清、王黎漪对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4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由江阴永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百舸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信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宇清、王黎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黎漪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花园××号××室××路××号××室的不动产,徐宇清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路××号的不动产;百舸科技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祝塘镇环西路89号、江阴市××村××南村的不动产;百舸材料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镇××路××号的不动产;信冠装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镇××村××路××号的不动产;以上不动产均设立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现已予以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路××号××周庄镇长寿路207号、江阴市周庄镇大坝上村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百舸科技公司名下有2辆机动车、百舸材料公司名下有9辆机动车、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2辆机动车,经多方查找均未发现下落而无法处置,现均已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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