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秀恩、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80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8044号
  • 案件名称

    张秀恩、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秀恩;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8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恩,男,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吕屯村山咀南屯。法定代表人:王义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恩,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秀恩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以电话通知方式向上诉人张秀恩告知了开庭时间、地点,并告知如不按时参加诉讼将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为有效送达。现上诉人张秀恩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秀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秀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慧莹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