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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艳群、石春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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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唐艳群、石春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唐艳群;石春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艳群,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石春红,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唐艳群与石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春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春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1804.76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太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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