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群、石春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2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23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艳群、石春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艳群;石春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艳群,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石春红,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唐艳群与石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春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春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1804.76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太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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