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荣与匡世举、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4民初4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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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民初4733号案件名称
张光荣与匡世举、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光荣;匡世举;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4733号 原告:张光荣,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世举,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男,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光荣诉被告匡世举、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光荣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光荣负担。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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