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建国与王汝建、王文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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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99号案件名称
雒建国与王汝建、王文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雒建国;王汝建;王文龙;梁启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9号原告:雒建国,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王汝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王文龙,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梁启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雒建国与被告王汝建、王文龙、梁启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雒建国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雒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雒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雒建国。 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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